| 花溪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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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08 11:15 文章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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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界定
(一)外资(含港、澳、台地区资金):
1、经批准在花溪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合同、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认缴的部分(即合同外资金额,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
2、外方用从中国境内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部分。
3、花溪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增资扩股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部分。
(二)内资:
1、市外境内资金。贵阳市以外的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在花溪区直接投资,其实际到位的市外境内资金(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
2、区外市内(协作)资金。花溪区以外的市内投资企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在我区直接投资,其实际到位的区外市内资金(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
3、区内资金。
(三)不属于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范畴:
1、凡是用于投资花溪区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各种到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2、凡是用于花溪区区域内企业投资但不能产生地方财政收入的各种到位资金,包括投资于享受免税、退税政策企业和产生税收但区、乡两级财政没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到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3、凡是花溪区、乡两级财政性资金和由区、乡两级财政、花溪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花溪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取得的各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4、凡是花溪区区域内企业之间和企业法人实体内部、企业集团内部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种到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5、凡是流通企业不属于用现金方式出资并进入资本金的到位资金,不属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第二条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
(一)外资:
1、以实际到位数额进行定量考核。
2、按照国家发布实施的三资企业法及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境外资金实际到位数(包括现金、设备等实物和专利等无形资产)应以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过区招商引资局审核认可为准。
(二)内资:
1、以实际到位数额进行定量考核。
2、引进直接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数以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等其他合法、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经过区招商引资局审核认可为准。
3、外来投资于流通企业的,实际到位数以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为准。
4、引进技术、专利、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在花溪区以各种形式进行合资、合作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以双方合同中明确的投资比例为准。
第三条 引资单位(个人)的认定
(一)将项目最先(第一引资人)引荐到花溪区的引资单位(个人),在区招商引资主体单位进行受理、填报招商引资考核卡并在招商引资局进行登记为准,或以投资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认可的引荐单位(个人)为准。
(二)多个单位(个人)共同进行招商引资的,视为共同引资,同时明确一家单位或个人为引资主体。引资额度的分配按照引资主体必须占一个项目70%比例的原则来进行确定。联合招商引资的单位(个人)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原则上由联合招商引资单位(个人)之间协调确定。
(三)花溪区招商引资局为内资引资单位、个人和引资额度的确认单位;外资引资单位和引资额度直接由市商务局确认。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的奖励
区委、区政府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部门、有关专门办公室,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给予限额分值,并将年度招商引资总经费的30%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用于单位的招商引资基本奖。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责任人的奖励
区委、区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乡镇、部门、有关专门办公室的招商引资责任人,按照到位资金情况分类、分档次进行奖励。
(一)招商引资任务基数奖金。
1、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基数,每人奖200元。
2、其他单位招商引资责任人可分段进行考核奖励,招商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3‰、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5‰、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2‰、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1.5‰、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1‰。
(二)招商引资超额完成任务增加奖金。
1、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超额完成任务100万的,增加奖励500元,以此类推。
2、其他单位的招商引资责任人按照每增加100万元记1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最后得分按年终完成任务数计算,每增加1分(100万元)增加奖金1000元。
(三)直接利用外资的奖励奖金。
每引进1万美元奖励200元,以此类推。
(四)凡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花溪区直接投资的责任人,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引进国 内500强企业在花溪区直接投资的责任人,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责任人实行风险抵押金制
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交纳任务基数奖100%的风险抵押金;其他单位的责任人交纳任务基数奖50%的风险抵押金。完成任务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扣除风险抵押金。建立招商引资风险抵押金专户,扣除的风险抵押金存入专户滚动使用。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招商引资局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区财政局审核后从区财政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支付。
第八条 关于一次性奖励
招商引资责任人引进资金兴办的企业,由区乡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制度以地方财政收入实得收入为依据,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招商引资项目属于农业、旅游商贸、现代物流、绿色食品、医药、机电制造、高科技产业类鼓励产业项目的,当年产生税收以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实得收入部分的5%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次年产生税收以地方财政收入第二年实得收入部分的3%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第三年产生税收以地方财政收入第三年实得收入部分的1%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招商引资责任人,可以选择奖励年度,但是只能奖励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属于其他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产业项目的,按照产生税收中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实得收入的1%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
第九条 特殊奖励
凡引进投资者到花溪区登记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的,按区乡地方财政收入的实得收入的5%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责任人,税源稳定的按照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实得收入的1%继续进行奖励。区、乡两级共同享受地方财政收入的,按比例承担奖金。
第十条 处罚规定
对没有达到考核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和部门、有关专门办公室,取消招商引资基本奖,同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招商引资工作限额分值内扣分,并由区委、区政府给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停发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综合目标奖并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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